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陈茜律师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相关操作规范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合规工作从政策层面逐步落实到制度层面,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的第三方机制模式初步建立。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下简称第三方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也称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一项制度。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引入第三方机制不仅符合涉案企业迫切需要外部引导帮助规范管理制度的切身需要,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借助第三方的专业知识及合规服务经验,辅助其行使合规监管职责,能够更好的为涉案企业提供精准合规指引,督促企业堵住已经出现的管理漏洞、完善内控制度,帮助企业走出现实困境,破除检察机关以外行指导内行的监督乏力的困局。
本文结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就第三方机制的启动以及第三方监管人、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的职责等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一、第三方机制的启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涉案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并就涉案企业是否有条件进行企业合规整改等问题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但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介入并非必须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才可启动。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及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中引入第三方监管人,意味着必然需要涉案企业承担额外的支出,并有可能因此对经济上本已陷入困境涉案企业造成新的负担。因此,对于符合企业合规整改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是否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估机构也应根据涉案企业规模大小、涉及罪名性质、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是否确有启用第三方机制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二、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职责和工作原则
(一)第三方监管人选任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监管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资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担任,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第三方监管人具体选任及管理办法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组织选任的范围为注册在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专业机构,不仅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还增加了合规研究机构等,突出了第三方监管人应具备的专业性特点,同时明确了鼓励研究机构就合规领域深入研究的基本政策,为相关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实务工作预留了广阔空间。
对于合规整改过程第三方监管人的具体选任,涉案企业可注意根据所涉罪名以及与之相应的企业治理层面存在的刑事风险内容进行差异化区分,根据涉及不同风险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请选择适合的相关专业领域的第三方监管人介入。
(二)第三方监管人的职责内容
1.审查合规计划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第三方机制启动后,第三方监管人首先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应当围绕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解决方案制作。第三方监管人需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2.合规考察期内进行检查和评估
进入合规考察期后,第三方监管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报告。
3.合规考察期满后对合规计划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方监管人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监管人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4.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就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召开听证会时,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到会发表意见。
(三)第三方监管人履职期间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勤勉履职原则
第三方监管人在开展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及时、全面地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顺利进行。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在合规整改工作开展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对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第三方监管人存在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为保证第三方监管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2.独立客观原则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第三方监管人承担的职能兼具“监督”和“咨询服务”两方面。因此与企业自行聘请的代理人或顾问不同,第三方监管人并不能成为涉案企业利益的“代言人”。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始终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作出客观评判。
此外,虽然第三方监管人的介入需受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约束,且检察机关有权对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能够介入合规整改具体事务中。第三方监管人作为具备相关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技能的独立第三方,其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应当独立地对整改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并对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独立作出评估意见,为检察机关、涉案企业提供参考。
3.保密原则
第三方监管人对其在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过程中,接触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均不得向他人泄露。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企业的业务流程、企业业务运营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往往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且不为外界知悉,这些信息有的属于商业秘密,有的虽不属于商业秘密,但不当披露将对企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这些都属于应当严格保密的范畴,第三方监管人均不得随意泄露。确保第三方监管人坚守保密原则,一方面需靠第三方监管人专业化的自觉职业操守,另一方面需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增强保密意识,通过第三方监管人介入前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部文件管理等方式,敦促第三方监管人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以免给涉案企业带来再次伤害。
三、检察机关在第三方机制运行中的职责
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案件过程中,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提出建议、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及申请等。具体包括:一是对第三方监管人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组成人员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四是依法办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有关申请、要求等。
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第三方监管人的具体范围、入库标准、选任方式、任职期限、费用标准以及费用承担等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管人、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可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的方式,通过合规整改有效地帮助涉案企业早日走出困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槌音律师事务所、槌音法律研究院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