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刘某和周某某商议成立东港公司,刘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第一期出资4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3000万元(第一期出资600万元)。当日,刘某、周某某以投资款的名义分别将400万元、600万元转入东港公司账户。2010年12月21日,广西东方广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港公司(筹)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了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工商档案对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出资额、实缴资本进行登记。2010年12月21日,东港公司分别以还款名义向刘某、周某某账户转款400万元、600万元。东港公司财务人员为此制作了《记账凭证》2份。自2010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东港公司与公司股东刘某、周某某之间存在一系列资金往来情况。2018年12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东港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桂09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批准东港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东港公司重整程序。
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刘某、周某某一方。本案中原告玉林东港汽车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两份记账凭证为由主张二被告抽逃出资,但是经本所代理律师调查核实后发现,在东港公司成立后至破产重整前,二股东与东港公司存在一系列资金往来情况,用途包括借款、采购、缴纳员工工资社保等,且多次又补足实缴出资,而东港公司未对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审计核实,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审计也未对此调查,无法确认资金最终是否实际出逃,还是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其主张股东抽逃出资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所代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