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因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最终未采纳检察机关关于委托人构成虚假诉讼的抗诉理由,并认定委托人享有1亿余元的主债权及相应抵押权。
委托人方某曾向黄某出借6800万元借款。因借款到期后黄某无力偿还,经双方商议,方某再向黄某实际控制公司提供7000万元委托贷款,用于偿还6800万元旧贷,并由黄某另一控股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2014年8月,方某通过银行分三次发放贷款7000万元,黄某在收到每笔贷款当日即返还至方某账户,总计返还6800万元。因7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黄某未能偿还,方某于2017年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方某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2020年,经黄某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7000万元委托贷款已实际归还6800万元,方某在原审诉讼中虚假陈述、隐匿证据,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就借新还旧并无书面约定,对方某极为不利。我所接受方某委托后,由张增会律师、安晨曦顾问领衔,立即组成专门团队深入研究,制定了诉讼方案,围绕6800万元还款性质、担保行为效力以及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准备,并在庭审中表现精彩,体现了一流的专业水准。庭审结束后,团队又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了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供法院参考。本案审理一年有余,历经三次庭审、数次询问,法院最终未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6800万元系偿还黄某个人借款,委托贷款合同及担保有效,方某不构成虚假诉讼,判令被告黄某等偿还7000万元借款,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方某就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对方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继续抗诉。
本案中,我所充分发挥精英律师与专业顾问的团队效应,为委托人避免了1亿余元的巨额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安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