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高庆超律师、张宇律师和熊文蓉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为袁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件提供精准辩护,在二审程序中成功认定自首,帮助当事人减少两年刑期。
袁某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其主导下该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木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四百余万元。案发后,袁某某主动从境外回国向当地海关辑私分局投案,在首次供述时对低报价格进口木材的原因进行辩解,在当天讯问的第二次供述时,如实供述了走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袁某某自动投案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构成自首,判决袁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所在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后,指派高庆超律师、张宇律师和熊文蓉律师组成办案团队,立即开展辩护工作。通过会见当事人、研阅案卷、全面进行相关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并咨询相关领域刑事专家意见后综合研判,形成袁某某在首次供述时供称其低报价格进口木材的原因是木材品质等问题,系袁某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等辩护意见。在我所律师团队提供精准辩护并多次与法官进行专业沟通的努力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上述意见,对认定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轻处罚,撤销一审法院相关判项,改判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