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机构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当日送至医院就诊。经鉴定见为外伤致脊髓损伤伴四肢瘫、肌力4级评定为伤残四级。原告向被告提交《意外健康保险索赔申请书》申请理赔,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理赔。
原告多方寻求救济无果,特委托我所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对《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本所律师据理力争,并在庭后积极提交补充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审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